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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

2018-12-23  国际合作处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规定:申请 R 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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