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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

2017-12-17  国际合作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外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我校外事工作在校党委、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条 外事办公室、国际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统称国际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项外事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外事方针政策、涉外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河南省外事管理工作各项规定,组织实施省外侨办、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外事工作任务。

(二)组织和管理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及其它涉外事务;组织和管理学校对台、港、澳事务。

(三)负责学校邀请、接待外宾的申报、管理,制订接待计划,安排具体活动。

(四)审核、制订、申报学校各类人员因公短、长期出国(境)计划任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监督、检查、总结出访人员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五)开发、联络、申报、管理学校的国际合作项目。

(六)负责学校“三资”(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立项准备、协调与审批;负责学校设立境外机构的申报与审批;负责对外签署协议的文本草案准备与申报等。

(七)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计划、申报、手续办理及经费、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校派送留学生、交换生等交流项目的组织和手续办理工作,对留学生教学和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

(九)负责学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安排与接待工作。

(十)扩大对外联系,完善外事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外事工作信息通报会和研讨会,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外事工作,负责本部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及其它涉外事务。外事活动较多的单位如附属医院要明确分管外事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单位与国外机构、团体、企业等商签协议、备忘录、合资合作项目、卫生技术人员出国劳务项目及重大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等,需报国际合作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入学、毕业等手续办理、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外工作人员按照“站稳立场、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严守纪律”的要求,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以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学校外事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外事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国际合作处根据对外交往工作的重点和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核后,上报校党委研究决定,国际合作处负责具体实施。

(二)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访,由国际合作处统一审核、报批。其中,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校党委研究同意,报上级部门审批;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访,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人事部(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校党委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出访,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人事部(处)和国际合作处审核会签后,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批。学生因公出访由国际合作处统一协调。

(三)因公出访的目的是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协作、联合办学、合作医疗等。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四)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进行。原则上由学校组团,出访人员应少而精,每个团组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6人,其中校级领导干部原则上1人。出席国际会议或其它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审批。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出访。随上级部门及其他系统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及境外培训,须经国际合作处审核,并上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名。

(五)国(境)外机构邀请我校派人到国(境)外讲学或进行科研协作、医疗合作的,由国际合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批。

(六)加强经费管理,控制经费支出。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处级干部(含随团翻译)参加学校组团或上级领导机关组团出国(境)的,经费从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出国(境)人员经费或部门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级学院和附属医院的处级干部参加学校组团或上级组团出国(境)的,所需经费从本单位符合规定的专项经费中支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校组团或上级领导机关组团出国(境)的,所需经费从符合规定的相关专项经费中支出;各部门、单位组织团组赴国(境)外进行专业培训或研修,所需费用从学校、组团部门、单位及个人符合规定的专项经费中按照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支出;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等下达的国家公派留学项目配套经费从师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单位参加学校组团或上级领导机关组团出国(境)的,所需经费自筹解决。

(七)学校鼓励参加国(境)外机构邀请并提供经费的出访、讲学、科研和医疗合作;鼓励参加其他部门或行业组织并提供经费的出访任务;鼓励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专项经费的国(境)外教育和培训;鼓励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的相关人员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与管理

因私出国(境)的,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报党委组织人事部(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国际合作处审批。属于处级干部的,报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处)根据有效批件办理相关在职证明和盖章。

第八条 所有出国(境)人员均应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规定及时履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 邀请、接待外宾的审批与管理

(一)学校邀请外宾来访,由国际合作处报请主管外事校长审批;部门、单位以学校名义邀请外宾来访,事先需经国际合作处审核,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批;以部门、单位名义邀请外宾来访,由国际合作处根据受邀人身份、来访目的、承担费用等情况进行审批;其它协作单位邀请的外宾顺邀来访的,由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批。

(二)学校或各部门、单位邀请外宾来访,由国际合作处制订接待计划及日程安排,并负责接待,邀请部门或单位予以支持、协助。接待外宾所安排的业务活动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拟订接待方案,报国际合作处审核。

(三)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外宾接待任务,由国际合作处拟订接待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后,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批,以学校名义下达接待计划。其它单位向学校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的接待外宾计划,须归口上报国际合作处统一受理。

(四)接待正在执行中的与国(境)外组织或国际组织合作项目的外宾来访,由项目合作单位会同国际合作处拟订接待方案,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批。

(五)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外宾,必要时由学校领导出面会见、宴请;以部门或单位名义邀请的外宾,需要学校领导会见并参加宴请的,由接待部门或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处,根据情况报请校领导参加。

(六)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规格的接待原则,根据来访人员的职务级别、来访目的、活动内容、贡献大小等确定接待、迎送、陪同、会见、宴请的规格和标准。在接待外宾活动中迎送、陪同和宴请人员应尽量减少,礼遇要适当。

(七)属于学校支付费用的外宾接待,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按照规定安排外宾的食宿、交通。

(八)本着广交朋友、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外宾接待工作。活动安排要科学合理,计划周密,准备充分,时间紧凑。接待人员要态度热情,细致周到,内外有别,有礼有利有节,保证安全,注重工作效率。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有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外事部门报告。接待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九)学校各部门、单位组织的一般性国际学术会议,须提前一年进行申报。举办国际会议不得涉及敏感政治问题。

(十)邀请、接待外宾审批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审批与管理

(一)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是指学校(含附属医院)与国际组织、国(境)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团体、公司等共同开展的合作办学、技术交流、合作研究或中外合资合作开办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其它活动等。

(二)国际合作处归口管理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承担并负责学校签署协议部分内容的实施工作。具体的方案及实施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拟订并负责实施。

(三)学校拟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事先由国际合作处协同相关部门或单位起草后,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核,并按照学校有关会议制度的规定研究决定。部门或单位拟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事先需经国际合作处审核,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会签后,报主管外事校长审批,并视具体情况按照学校有关会议制度的规定研究决定。

(四)国际合作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审批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它涉外业务或涉外活动如引智项目、外教聘请与管理、国外培训、民间交流合作、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审批与管理,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管理。

(二)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纳入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的人员范围为:学校(含附属医院)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岗位特殊需要列为特殊身份的人员。

(四)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跨团组出访人员的证件存档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在出访人员归国(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缴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分别上缴省外侨办和省台办。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因私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在出访人员归国(境)后10日内上缴学校组织人事部(处)统一保管。

第三章 对外交往的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在同外方达成的协议中,不得接受外方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同意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和学校开展业务活动的同时进行传教活动。

第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的血清、菌株、标本、科技资料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在豫举办教育医疗卫生国际会议或出国(境)参加研讨等会议,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和加强对出国(境)参加研讨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涉外宣传工作。配合省外宣、外事部门,扩大中医药高等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对外宣传。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及驻华外国记者采访,尤其是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不得绕道报批外事事项,更不得擅自开展涉外活动。

第十八条 所有因公出访活动必须按程序审批,不得使用因私护照执行公务活动。

第十九条 校纪委和国际合作处负责对学校外事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外事工作规定的人员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涉外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外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外事工作能力;要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因违反规定、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中医药大学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

单 位

出生日期

职称/职务

姓 名

出 生 地

外语水平

性 别

政治面貌

配偶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访问国家(地区)及邀请单位

出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国(境)

任 务

(请详细说明出国(境)背景、目的和具体内容。)

所需费用

费用来源

所在单位(部门)意见

组织部、人事处意见

国际合作处意见

校长审批意见

校党委审批意见

河南中医药大学出国(境)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各一份

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

研修管理办法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省部共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任务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目标要求,为追踪学科发展前沿,不断提高我校骨干教师(含科研及附属医院医疗人员,下同)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支持并进一步推动我校与国外著名大学开展强强合作和强项合作,在继续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各类出国研修项目的基础上,设立校内“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并资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骨干教师到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与研修。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类别及研修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访问学者:6-12个月。

3.博士后研究:12-18个月。

4.一般研修生:3-6个月。

二、资助办法

1.选派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同等人员的平均数发放。

2.学校负担往返国际机票(经济仓)一次。

3.学校给予生活补贴每月5000元人民币。

4.校本部在编在册人员的资助从列入年度预算的师资培训费中支付;附属医院人员,由附属医院参照以上标准资助。

5.资助款项在本人按时回国后30天内支付。

三、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制定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申请人应是我校骨干教师(含科研、医疗骨干),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的教师及科研、临床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3.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外留学单位的相应要求。

四、申请办法

1.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四份。

2.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分别上报组织人事部(处)和国际合作处,经审核后上报学校研究。

五、评审、录取办法

由组织人事部(处)牵头,会同国际合作处组织评审及录取。

六、对外联系及派出

1.由国际合作处联系外方接收单位。

2.自行联系外方接收单位,国际合作处审核。

3.所有人员在获得国外正式邀请函后,由国际合作处审核同意后派出。

七、管理与考核办法

1.研修人员出国前要与学校签订《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协议书》(见附件二)。

2.协议书规定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方接收单位或导师受委托代表学校履行研修人员(即协议书中的乙方)在外研修期间的管理责任。

3.研修人员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 日内向接收单位报到并通知国际合作处。

4.研修人员每3个月填写一次《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三),向派出部门、单位汇报学习/研修情况。派出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与研修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并要求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随时了解研修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

5.研修人员在外学习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研修单位和研修计划。如需变更,应事先向所属派出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报国际合作处备案。

6.研修人员不得变更研修国别和身份。因不可抗力必须变更的,其审批权在国际合作处。

7.研修人员不得延长研修期限。凡未按规定研修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

8.研修人员在外研修期间不得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

9.研修人员完成学习任务按期回国的,应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回国工作证明表》(见附件四),由研修单位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签字后带回,并由本人部门、单位签署意见,上交组织人事部(处)和国际合作处存档。

10.研修人员回国后10日内,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组织人事部(处)和国际合作处递交书面研修总结、学术成果报告和护照。

八、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短期回国的,原则上不再审批。

九、研修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研修人员的,按照外事审批手续办理。

十、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学校和本人所在部门、单位应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学校发展情况。

十一、研修人员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努力学习,自尊自爱,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维护祖国和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十二、研修人员违约处理

1.研修人员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将视情况取消其研修资格,各项资助不予发放。

2.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违反我国或所在国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管辖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表

2. 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协议书

3. 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人员学习/研修

情况报告表

4.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回国工作证明表

附件1

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表

基本信息

姓名(中文)

请在

右侧

粘贴

一寸

照片

姓名(拼音)

身份证号

出生地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最高学历

最后毕业学校

毕业专业

最高学位

获最高学位

时间

获最高学位方式

参加现工作

时间

现从事

学科专业

所在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级别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留学情况

留学专业名称

具体研究方向

计划留学日期

外方联系方式

外语水平

一外语种

一外程度

考试种类

考试时间

总成绩

分项成绩

二外语种

二外程度

国内接受高等教育或经历

时间

学校/单位名称

主修专业/内容

学习方式

所获学位/证书

境外学习/工作经历

时间

学习/工作所在地区/单位名称

经费来源

在外身份

学习/从事专业

使用语言

国内工作经历

时间

单位名称

主修专业/内容

技术职务/级别

行政职务

主要学术成果

1、著作/论文

题目

发表时间

刊物名称

卷/期/页

收录情况

主要合作者

排名

2、专利

名称

批准时间

专利号

批准号

排名

3、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

名称

时间

项目编号

批准立项部门

排名及职责

4、获得奖励情况

名称

时间

等级

授奖部门

研修计划

申请人保证

上述各项中所提供的情况真实无误。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派出部门(单位)意见

包括被推荐人近五年教学、科研(学习)、工作情况;学术、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与健康状况;外语水平;出国研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回国后对被推荐人的使用计划。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部(处)审批意见

国际合作处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中医药大学

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协议书

请仔细阅读本《出国研修协议书》和填写说明

一、关于研修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甲方录取通知中确定的研修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关于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的填写:

保证人条件、担保方式等,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研修人员须知》的有关要求办理。保证人须为:

(1)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4)保证人不得为研修人员本人配偶。

(5)保证人在乙方研修期限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否则应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河南中医药大学组织人事部(处)和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甲方:河南中医药大学

乙方: (研修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日;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邮箱: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日;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研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满足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研修身份赴 (国家)研修,研修期限为

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研修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研修专业和制定的研修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研修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研修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研修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研修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研修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同等人员平均数发放。

(2)学校负担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一次。

(3)学校负担住宿费每月3000元人民币。

(4)学校给予每月生活补贴2000元人民币。

(5)以上资助款项除工资外均在本人按时回国后30天内支付。

4.委托研修单位或跟随导师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研修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研修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研修期限内学成回校服务。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研修期限、研修国家、研修身份和研修计划。

3.保证抵达研修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研修单位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将取消其公派研修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研修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研修期间与派出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研修期间要树立回校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研修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研修期间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等相关义务。

8.研修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研修总结;研修期满回国后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到,汇报研修情况。

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校服务。

第七条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研修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校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研修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研修人员派出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一份,乙方所在部门(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人员

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学号 CSC No.

留学国别 Country of study

姓名

Name and Surname

性别

Sex

抵达日期

Date of arrival

学习/研修期限

Duration of stay

专业(专题)Study subject

国外学习/研修单位 Academic institution

电话Tel 传真Fax

电子信箱e-mail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姓名 Professor’s Name and Surname

电话Tel 传真Fax

电子信箱e-mail

国内推选/所在单位及联系地址、邮编Zip code andAddress in China

电话Tel 传真Fax

一、个人学习/研修情况总结Study Report:

(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学习/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况;学习/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情况等)

本人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二、国外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评语Professor’s Evaluation:

本人签名Signature:

日期Date:

附件4

河南中医药大学骨干教师出国研修

回国工作证明表

学号

留学国别

姓名

性别

抵达日期

年 月 日

留学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专业(专题)

学习、研修单位 电话:

传真: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姓名 电话:

传真:

一、 个人小结:

(完成留学计划进度情况,包括实验室工作、进修课程或听课时数等业务活动情况;学习、研修成果或发表文章情况等)

本人签字:

日 期:

二、 导师或研究合作者评语:

签字:

日期:

三、国际合作处意见:

签字:

日期:

三、 组织人事部(处)意见:

签字:

日期: